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申请人:侯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刚与被申请人侯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豫1322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书,将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被申请人侯克的豫R×××××号的奥德赛牌车辆予以原地查封。申请人刘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刚申请撤回保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被申请人侯克的豫R×××××号的奥德赛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