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鹏,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天都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秀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龙,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1元,由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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