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泰县中泉镇白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

法定代表人:苟文源,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民,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景泰县中泉镇白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景泰县中泉镇白水村扶贫互助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月占用费率6.3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被告王霞丈夫张有林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签订了借款约据。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的正常运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县中泉镇白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于本案立案前已注销,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注销而消灭,现仍以其名义起诉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景泰县中泉镇白水村扶贫互助协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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