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耿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