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郭伟,****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张月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688
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郭伟、张月龄、河南居尚房地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411执1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