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万应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小学毕业,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白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应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万应安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甘肃省白银市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由审判员胡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承林、李复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应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3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应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依法酌情予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应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琳 审 判 员 王承林 审 判 员 李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玉仝 书 记 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