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环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清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关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奇,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凤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环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凤宏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环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白凤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予以返还。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李晓明

审判员 刘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鞠腊梅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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