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昌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守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彦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葫芦岛易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