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张世勤,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赵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21975××××××××,汉族,住城关镇箕城路南段1886号。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世勤与赵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