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盼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渤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
审理经过
原告王盼盼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盼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盼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洪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张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