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朝阳市广建伟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下河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94830369F。
法定代表人:倪阳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科汇三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8096691U。
法定代表人:吕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朝阳市广建伟业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朝阳市广建伟业彩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市广建伟业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朝阳市广建伟业彩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