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张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审被告:上海市农工商茶叶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码头路282号。
主要负责人:许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明华诉上海市农工商茶叶公司浦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皖0203诉前调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述民事调解案件属于虚假诉讼为由,并以芜市检民监[2021]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