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陈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段艳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张群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了(2021)湘0921执7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康建、段艳辉、张群香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陈康建、段艳辉、张群香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康建、段艳辉、张群香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