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法定代理人:王辉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铭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安镇阳光宝贝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安康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23065378055P。
法定代表人:刘青毓。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南安镇阳光宝贝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