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志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被告:徐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王金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徐国忠之妻。

原审被告:徐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幢1单元806号。

法定代表人:孙少锋,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孙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经理,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江苏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闽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德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河南卧龙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嵩县车村镇水磨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丽京门。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丽京门1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志安因与原审被告徐国忠、王金妹等十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老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在送达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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