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铁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临堂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
被告:刘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霍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铁虎与被告刘玉山、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霍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李铁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铁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