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铁军,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长,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8395XN。
法定代表人:华伟,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铁军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铁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现原告马铁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铁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铁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