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被执行人:肖海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志勇与被执行人肖海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3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3元,执行费371元。202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1024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陶平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谢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