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6元,减半收取3218元,由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