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满令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满令娜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执行被执行人罚金2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及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罚款、纳失等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