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鲁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原告万李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民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社区锦绣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骏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负责人战胜昌,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万李诉被告湖北民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李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邦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