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辽县渭津镇正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刘家斌,村主任。
被告:张文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辽县渭津镇正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文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辽县渭津镇正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辽县渭津镇正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纳土地承包费251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被告通过竞价承包方式取得原告26.02亩机动地三年的承包经营权。承包费总额为35154元。被告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后,除了竞拍时交的10000元保证金以外,没有交纳还应交的25154元承包款。原告向被告讨要多次,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拒,原告无奈只有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被告辩称 张文传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民。2021年4月20日,被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了原告26.02亩机动地三年的承包经营权,承包费35145元。原、被告签订了二份《机动地承包合同》确认了这一事实。合同签订时,被告仅给付了保证金10000元(可抵顶承包费),现尚欠原告25145元承包费未予给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东辽县渭津镇正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文传签订的两份《机动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给了被告,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现被告逾期未能付款,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承包费25145元。
被告张文传未提出答辩、未提供反驳证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张文传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文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东辽县渭津镇正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251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张文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