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现住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35。

被告:梁建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云浮市×××××××××,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行,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苏华强诉梁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7015.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装修公司写字楼,急需资金,于2018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于2019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清,若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则按照银行的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于2018年1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借到原告50000元,约定于2019年12月3日还清,逾期则按照银行的利率4倍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借款《借据》一张,证实被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9年12月3日还清,逾期则按照银行的利率4倍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利息计算应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从2019年12月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综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主张的抗辩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梁建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借款50000元给原告苏华强,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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