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又名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510917548。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籍山西,现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二人均系二婚,2013年前后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因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始知三观不合,交流不畅,婚后不久便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已五六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求双方解脱,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