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夏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夏鹏飞责令退赔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夏鹏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