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5190569D。 法定代表人:张家兴,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东辛农场。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东辛农场。 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

案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卢某某、魏某、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某名下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农支行账户内余额100424.51元、冻结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农支行账户内余额89.79元、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行账户内余额53.31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财付通账户内余额362.08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某名下财付通账户内余额254.01元。2021年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的苏GU××××丰田牌车辆。查封被执行人魏某名下的苏G9××××吉利牌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不能启动车辆评估拍卖程序,同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具体的线索和车辆位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代理人,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超善 书 记 员 许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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