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海泉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渡口。
法定代表人:郭帝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叶娉,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康,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健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门市海泉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与陈健海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粤72执245号〕,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陈健海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健海在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8807股,所得价款为48,800元。除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陈健海在身份登记地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债权124,301.11元,实现48,800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9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6月21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