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燕宾,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被执行人杨字虎,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黄燕宾与杨字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云2929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申请人黄燕宾与杨字虎于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杨字虎自愿支付黄燕宾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4400元。付款期限为:于2021年3月26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14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3000元。由于杨字虎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于2021年3月26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1400元的义务,黄燕宾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字虎于2021年6月21日履行4400元(已当场履行),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杨字虎于2021年7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履行1000元,直至执行款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黄燕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929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