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保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李树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窦保羽与被告李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窦保羽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树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窦保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保羽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窦保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