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红,男性,1974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陈保宣,男性,1970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李月兰,女性,1970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罗水华,男性,1979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金素兰,女性,1968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郭东堂,男性,1970年06月0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审理经过
王建红申请执行陈保宣、李月兰、罗水华、金素兰、郭东堂其他案由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豫162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保宣、李月兰、罗水华、金素兰、郭东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建红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248元及诉讼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陈保宣、李月兰、罗水华、金素兰、郭东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保宣、李月兰、金素兰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罗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 三、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四、于2021年2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被执行人罗水华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建红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王建红申请本案不再追究罗水华的还款责任。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42000元,本案债权尚余214330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保宣、李月兰、金素兰、郭东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建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保宣、李月兰、金素兰、郭东堂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