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7栋18楼4号。

法定代表人:彭念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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