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德红与被告王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德红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德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德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曲国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