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丹,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学森与被告王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丹、被告王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学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维修费14000元,并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原告承揽被告家C级房屋维修的活,约定由原告负责全部维修所需材料及施工,维修时间为20天,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维修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程款。每完成一项维修项目,都由被告验收,目前所有维修项目已经完成,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C级房屋维修费用14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俭辩称,对原告维修房屋没有异议,应该给付原告14000元的维修费,但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他不认识原告,只在签协议的时候见过原告,他曾要把14000元维修费给案外人李某(刘学森的合伙人),李某不要。在王俭干活的另一个工程中,李某是老板,李某手下一个小工在施工过程中把王俭撞伤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春天,刘学森与王俭签订维修协议,约定由刘学森维修王俭自家居住房屋,刘学森负责全部维修材料及施工,维修时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完成,维修费用以实际维修项目及相关项目价格确定。刘学森与王俭在维修协议书上分别签字捺印。维修过程中,王俭在《进度计划表》的各项目进度栏后签字确认各项目完成。因增加维修项目,该维修工程未在约定的20天工期内完成。房屋维修后,双方确定维修价格为14000元,王俭接收并使用房屋至今,此款一直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证据一维修协议书及进度计划表、证人李某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刘学森与王俭签订的《维修协议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刘学森按照合同约定维修了房屋,王俭接收并使用至今,王俭应按双方确定的价格支付维修费。王俭提出房屋维修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但因维修延期确有增加维修项目因素,且王俭未就此主张具体的违约责任,双方在维修协议书中亦对此未做约定,加之房屋已经被接收使用,故王俭该项抗辩,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王俭主张其在另一项施工工程中受伤,与本案无关联性,应另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学森房屋维修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王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