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洪丽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天超,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吴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杭州和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颜小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洪丽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杭州和宏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浙AXL38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杭州和宏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XL38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洪丽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