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露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扶余市新站乡松花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国均,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吴露生诉被告扶余市新站乡松花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登记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家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露生、被告扶余市新站乡松花江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松花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露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被告自2014年以来雇佣原告为其干零活,如用铲车清雪、道路撒盐、维修等,共计欠原告劳动报酬款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3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被告辩称

欠据3枚,第一枚:时间2021年4月10日,金额1700元;第二枚:时间2021年4月18日,金额1500元;第三枚:时间2021年4月20日,金额1800元,证明:原告为被告干零活用工劳务费共计5000元。被告方质证称,欠据上有原书记杨富国签字,没有异议。

被告松花江村委会辩称,原告给村上干零活属实,是上届书记时欠的,我不管账目,所以不清楚具体欠款数额,同意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露生自2014年以来为被告松花江村委会用车推雪、道路撒盐、维修等零活,合计劳动报酬款5000元,由被告松花江村委会在2021年4月份出具欠据3枚。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欠据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松花江村委会欠原告吴露生劳动报酬款5000元,现原告请求其支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扶余市新站乡松花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吴露生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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