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海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白鸽湖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兵,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D-16-5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国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常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海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原告深圳市海瑞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深圳市海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深圳市海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计2008.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云 霞
人民陪审员 刘巧超人民陪审员阳寿元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