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红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松狮线北侧中国北方汽车文化小镇。
法定代表人:刘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翔,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成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平,河北渝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大海、承德红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成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大海、承德红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依据法律规定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大海、承德红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大海、承德红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6650.00元,由上诉人刘大海、承德红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