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贺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英敏,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胡鼎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隆赞,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符志飞与被告贺勤、胡鼎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贺勤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志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被告贺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被告胡鼎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隆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符志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7116.9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胡鼎贤系“石洞水寨”房屋的买受人。原告受被告贺勤的聘用,拆除“石洞水寨”房屋,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拆除“石洞水寨”房屋时因板梯坍塌受伤。原告伤后在桃江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4天,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后期治疗费12000元。事发后,被告贺勤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7000元。原告认为,贺勤同原告系雇佣关系,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故贺勤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胡鼎贤系房屋买受人,故胡鼎贤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贺勤辩称:1、贺勤没有承包拆除工程,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至少应承担80%的责任。3、原告的诉求高,应予以核减。
被告胡鼎贤辩称:1、他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是本案的被告。他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他签合同是代表村委会。2、根据过错原则,他虽代表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根据过错原则,原告自己不离开事故现场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的行为属故意行为,故原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4、根据原告的伤势,其住院时间太长,存在有过度治疗的情形,应对其医疗费用予以核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让房屋协议、被告贺勤提交的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告知书、被告胡鼎贤提交的原“石洞水寨”房屋所有人湖南省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邹红斌领款单、农商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石洞水寨”房屋的买受人是桃江县三堂街镇湖莲坪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已释明原告是否变更主体,但原告坚持不变更;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贺勤承包了“石洞水寨”房屋的拆除工程,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综上,原告与两被告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的两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符志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