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芦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阳市文峰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张美娜与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芦平应偿还申请人张美娜欠款1224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芦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美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对被执行人芦平名下车牌号为豫E×××××号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芦平下落。
五、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芦平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到被执行人芦平住所地进行了查找,但未查找到其下落。
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应执行标的共计122400元及利息,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50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芦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美娜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