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荣家湾镇。 被执行人:荣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荣家湾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菊生与被执行人荣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62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菊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荣杰银行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已经进行冻结,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3月18日,分别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荣杰的房产登记和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纳信息。 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了解,被执行人荣杰欠款众多,人早已经下落不明,其父亲对待法院工作也不愿配合, 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荣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荣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荣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荣 幸 审 判 员 汤满溢 审 判 员 陈雄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荣吴林 书 记 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