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俊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荆军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舞阳县。 被申请人:张志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俊山诉被申请人荆军宇、被告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俊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军宇、被申请人张志平银行存款1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俊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荆军宇、被申请人张志平银行存款1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新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