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一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被告:郭爱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一忠诉被告郭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一忠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一忠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一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一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