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兴隆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耿庄镇北耿村。
法定代表人:宁永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营,系公司员工。
被告:邵锡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易尚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庞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易尚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兴隆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锡才、易尚梅、庞志平、易尚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兴隆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城市兴隆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