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豆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执行人:李其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豆强与被执行人李其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甘0123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其宾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豆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其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豆强租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其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其宾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其宾名下有车牌号为甘A×××××、甘A×××××的车辆,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到榆中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其宾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李其宾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其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其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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