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袁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宏,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分宜县毓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87290186E),住所地分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新生、袁爱英与被告分宜县毓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实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30天。原告林新生、袁爱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新生、袁爱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新生、袁爱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林新生、袁爱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春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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