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潍坊凯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办三里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316977450。法定代表人:刘新友,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81725620A。 法定代表人:崔东,经理。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旗台路南327号北大华府小区的住宅楼八套(分别是:1-4-401,1-3-402,1-2-1702,1-2-402,3-2-501,3-2-401,3-2-602,3-2-302);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旗台路263号的营业房(4-101号)一套,共九套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7000000元,并以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旗台路南327号北大华府小区的住宅楼八套(分别是:1-4-401,1-3-402,1-2-1702,1-2-402,3-2-501,3-2-401,3-2-602,3-2-302),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旗台路263号的营业房(4-101号)一套,共九套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70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凯特制衣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