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热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艾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热某与被执行人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14300.00元,执行费1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执行案款6196.61元和申请执行费115.00元。剩余案款8103.3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款8103.39元被执行人艾某于2021年12月01日一次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热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