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现住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系原告黄丽兰丈夫。 被告:肖文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兰与被告肖文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黄丽兰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黄丽兰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黄丽兰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丽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