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克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林克勤之妻),女,****年**月**日出生,住通化县。

被申请人:任军(车主),男,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申请人:周志鹏(驾驶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克勤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军所有的周志鹏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担保人林扬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快大支行的存款7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鹏运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任军所有的周志鹏驾驶的×××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担保人林扬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快大支行卡号为×××银行存款7万元。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林克勤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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