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经营者:毛献珍。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景德镇市现代永和早餐店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海平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胡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越 书 记 员 祝 奇